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名譽理事長及顧問頒贈辦法
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3 日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(簡稱本會)為應業務需要和發展,崇敬對本會工作有卓越貢獻之人士,特依本會章程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名譽理事長及顧問應具備之條件:
名譽理事長:曾任本會理事長,貢獻卓著者。
顧問:熱心本會會務,或曾贊助本會經費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,且願與本會良性交流者。
第三條 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均為無給職,均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列席參加理監事會議,惟不具投票權。
第四條 名譽理事長及顧問人選經理事長提名、再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產生。顧問之任期與理監事同,連聘得連任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