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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章程

2019年07月18日

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成立大會通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修正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修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0六年十一月四日修正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訂名為「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宗旨為增進系友情誼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,以促進母系之進步與發展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國光路250號,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 第四條:凡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(含碩士班、博士班)及其前身之畢業校友與現任或

 曾任之教師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
 第五條:凡曾在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(含碩士班、博士班)及前身肄業(含進修生)與

 現任職員為本會之準會員。

 第六條:凡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之在校同學為本會之學生會員。(學生會員無選舉與被

 選舉之權利)

 

第三章 組織

 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 第八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,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。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監事

 在任期中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

 第九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歷屆理事長得續聘為名譽理事長,以不續提名遴選擔任理、監事為原則。

 第十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
 第十一條: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,理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指定一位常務理事代理。

 第十二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聘請土壤環境科學系系主任擔任,幹事若干人,由秘書長提名,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。

 第十三條:秘書長任期與系主任任期同,幹事之任期與祕書長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 職權

 第十四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

二、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選舉。

三、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之審定。

四、年度工成報告、經費結算之審定與認可。

五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五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       一、選舉理事長及常務理事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二、執行本會規章規定之會務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三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四、各種會議議事規則之審議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五、非大會期間之決策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。

            七 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結算。

            八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
            九、擬定各種選舉辦法。

第十六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        一.理事會工作及會務之審核。

            二、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
第十七條: 秘書長承理事會之命,綜理會務;副秘書長及幹事承秘書長之命,辦理有關之會務。

 

第五章 會務

第十八條: 本會會務如下:

一、出版定期、不定期刊物。

二、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。

三、舉辦學術或工作經驗等之座談會。

四、舉辦參觀活動(尤以參觀有關土壤環境科學相關之機構為優先)。

五、舉辦各種聯誼活動。

六、其他有關系友福利之事項。

 

第六章 會議
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日期由理事會訂定之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
第廿條: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,臨時理監事會須經理監事半數以上書面同意,才得召開之。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。

第廿一條: 理事長因需要亦得召開常務理監事會,討論重要事項;惟決議仍需全體理監事會討論,並追認之。

 

第七章 經費

第廿二條: 本會會員資格如章程所規定,須交入會費,款數由理監事會決定後公佈之,每年可調整。

第廿三條: 本會基金由本會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之。

 

第八章 附則

第廿四條:本會會務之辦事細則及基金之運用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
第廿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並送校友會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